兵役是源於國家安全需求。我國於民國22年首次公布兵役法(民國25年開始實施)
*軍種與兵科:軍種是指陸、海、空三軍軍種。兵科則是指軍人所屬專長。ex.步兵、砲兵....
義務兵種類:屬於強制性的兵役制度
(1)徵兵制:國家平時可保持適量的正規常備軍隊,同時又能儲存大量的後備兵員
(2)民兵制:戰時人民可迅速動員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以發揮最佳整體國力
志願兵役制度:屬於自由性質的兵役制度
(1)募(傭)兵制:以契約規定服役年限與薪資待遇的制度,及「職業兵制」,服役素質與待遇均較高。
(2)義勇兵制:為個人基於愛國情操或受宗教力量所驅使,不計任何代價的志願役制度。
志願役與義務役並用制度:為現代化國家兵役制度主流。
兵役替代役制度:為解決徵兵制國國家兵員溢額或不是和服常被均兵役意義兵段段役男等有趣,另行立法非飛軍事領域為國家盡義務
*志願役與義務役並用制度的優點:
1.志願兵在營服役的時間較久,形成軍隊骨幹,戰鬥力強。
2.平時可節省人力
3.不過分影響生產
4.全民有選擇服役的自由
5.後備戰力雄厚
*全民皆兵的國家--瑞士
瑞士18~42歲的健康男子每隔2年必須抽出3個星期的時間到軍隊服役,服役人員也可選擇一次性服役
我國於民國22年6月17日首次公布兵役法,並於民國25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
我國目前兵役制度是採軍、士官以志願役為主,志願役為輔的募兵、徵兵併行方式,二者相輔相成。
我國於91年3月1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以統籌規劃與推展兵役等相關事項。
美國平時採志願兵役制,軍官與士官軍為志願役,此外尚有的地方性的「國民警衛軍」(簡稱國民兵)大學亦設有預備軍官訓練團(ROTC)等制度,戰時則以志願與徵兵制併行。
*圖1-2 美國的ROTC制度可吸收優秀軍事人才....
中國大陸於1955年正式公布兵役法,實施徵兵制
1998年再修改兵役法,改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男性18~22歲居有被徵集服現役的義務,其現役包括人民解放軍與武裝警察(簡稱武警)
*圖1-3 中國大陸武警的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戰時則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行防衛作戰 (總覺得好官腔...=口=)
服兵役不只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也是男子成長的必經過程。
依據兵役法第3條規定,男子漢年滿18歲的隔年1月1日起役,制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除役時止,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須先實施兵籍調查然後再徵兵檢查,經徵兵檢查合格者.....以抽籤決定軍種(、主要兵科及徵集順序)....
兵籍調查:收到兵籍調查通知書後,須依據通知書上指定時間與地點,前往接受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經徵兵檢查男子,區分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三類
1.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超額者,可申請服替代役。
2.替代役體位:替代役甲等體位者,服替代役。(ex.持有教師證....)
3.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服兵役。
抽籤作業:體位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決定服役軍種與入營順序。
徵集作業:
1.徵集:兵役徵集令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10前送達,役男收到後,一徵集令指定時間及地點,攜徵集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辦理報到。
2.延期入營申請:若役男收到徵集令後,因故無法到場按時報到,可由本人或戶長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像徵集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請。
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兵役役期縮短為1年,除役年齡則由40歲降為36歲
替代役簡介:
有軍人的待遇卻不具備軍人的身分(具廣義公務員身分),也較沒體能的壓力。
目前替代役可分為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
1.警察役:擔任激動保安警力....(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2.消防役:擔任各項消防工作....(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3.社會役:擔任獨居老人照護....(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4.環保役:擔任環抱稽查等等....(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5.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健保.....(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6.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教育.... (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7.農業服務業:投入農業栽種.... (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8.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如司法院行政.... (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圖1-6 實施替代役可讓役男有多元管道奉獻所學,並能有效提高人力資源的運用
*研發替代役:研發替代役男甄選資格為具有碩士以上學歷的國內常備役體位役男、海外留學生有旅情兵役義務者、國內替代役甲等體位役男。
研發替代役: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擴大言爛國內外研發人才,立法院於民國96年通過
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研發替代役役期較常備役役期長,總役期為3年。
預備役..... (知道就好,預知詳情請見課本www)
國防役
及國防工業訓儲設,我國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有效運用人才,以提升國防工業及其相關科技產業研究能力所實施的一種兵役制度,符合資格的役男經申請後,至相關單位服役後4年,無現役軍人身分。
我國憲法第20條明確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人民服兵役保衛國家的義務因次確立。兵役法第44、45條及常備兵符一首側,均詳定國民服兵役時所想的權力與應盡的義務。役男在軍隊服役,但基本人權仍受到憲法保護;不過人權益非漫無標準,尤其軍人仍應以達成任務為優先考量,故人權與任務之間的拿捏必須審慎,不可草率。
服兵役的義務
(兵役法45條規定,凡入伍服役者....)
1.應宣示效忠中華民國
2.應遵守軍中法令。
3.對公務有保守秘密的責任,除役後亦同。
服兵役的權力
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送回鄉里。
當役男權益與人權遭受侵害時,應尋國軍申訴制度管道向直屬長官反應,切勿因一念之差做出偏差行為,造成遺憾。
目前我國行政院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在過去,役男犯錯可能經由部隊長一人決定後,即送管訓或關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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